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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    智慧生醫博士學位學程

110學年度起適用國立清華大學智慧生醫博士學位學程修業規定(更新日期111.10.27)

國立清華大學智慧生醫博士學位學程修業規定

一、適用對象:110學年度起入學之智慧生醫博士學位學程博士班研究生適用。
二、指導教授選定:
(一)雙導師制:學生需選擇兩位指導老師,一位為生醫領域、一位為人工智慧、大數據分析或計算生物的方法與演算法領域,由學程執行委員會(簡稱學程委員會)審查資格,並以其中一位老師為主要指導教授。原則上允許其中一位老師為學程外或校外符合本校博士學位考試細則第六條博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者。
(二)博一新生至少在2個實驗室做輪轉並繳交學習報告,每次輪轉時間至少為三個半月,最長不應超過一學期。
(三)學生入學後一學年內必須選定主要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
三、修業相關規定:
(一)修業年限:二年至七年,在職研究生得延長修業年限二年。
(二)學分規定:學生應修滿24學分(不含論文研究),包括
1.必修課程,共16學分,以英文為主要授課語言。
  (1)「科學」(一學期),學分數為3學分。
  (2)「書報討論」(一學期),學分數為1學分,本學程不開此課程時由學生們修習清華其他系所相關課程,承認之課程每學期列於學程網頁。
  (3)「專題演講」(四學期),各1學分。
  (4)「統計與機器學習概論 一」(一學期),學分數為3學分。
  (5)「統計與機器學習概論 二」(一學期),學分數為3學分。
  (6)「實驗輪轉 一」(一學期),學分數為1學分。
  (7)「實驗輪轉 二」(一學期),學分數為1學分。  
  (8)「論文研究」學分另計。
  (9) 經主要指導教授同意後,送學程委員會核備,可修習其他系所之「專題演講」課程。
2.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在規定修業年限內須修滿30學分,其中專業課程不得少於24學分,此專業課程由學程委員會認可。
3.抵免學分: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辦理。
(1)抵免課程須為原學校修習『碩、博士班課程未列入畢業學分數』且『成績在70分以上』。
(2)抵免本學程之課程,限五年內開授之專業課程,可抵免專業必修課程「書報討論」、「專題演講」,選修課程,最多13 學分,經主要指導教授及學程主任核可後始得抵免,若有爭議,由學程委員進行審議。
(3)核准出國進修、交換、實習獲就讀雙聯學位者,欲選修之課程,請先行提供相關資料與辦公室確認,再依規定辦理,不受13學分之限制。
(三)畢業門檻:
1. 完成修課規定、研究進度審查、資格考核、博士論文提案考核及通過畢業論文口試與規定。
2. 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學生需於入學三年內(休學不計入年限)通過資格考核。資格考核方式如下,符合其中任一種就算通過資格考核:
(1)以「統計與機器學習概論 一」或「統計與機器學習概論 二」為資格考課程,需及格且成績在全班前20%以內。若班級人數為4人以下則成績須為第一名才算通過考核。
(2)以非論文研究計畫口試(Non-thesis proposal)方式進行,由學程主任組織口試委員會,委員三人,主要指導教授不可被列為口試委員。
(3)在前三年修業期間,發表第一(或共同第一)作者論文者,經學程委員會開會同意可抵資格考(但抵用之論文不可同時作為畢業規定之論文之一部分)。
3.博士論文提案考核:學生須於入學三年內(休學不計入年限)通過論文研究指導委員會博士論文提案考核。該論文研究指導委員會除兩位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外,再聘另外三位(含)以上符合本校博士學位考試細則第六條資格者擔任,外校委員比例不得小於三分之一。
4. 研究進度審查:於博士論文提案考核後辦理,學生於入學後三年內必須決定博士論文口試委員,之後每年須由學生對口試委員進行一次口頭報告。
5.論文發表規定:
發表兩篇於具評審制度之國際性學術期刊論文或學術會議論文(其中一篇為第一作者且指導教授必須為通訊作者)。 
6.另依國立清華大學研究倫理教育課程實施要點規定,修習「國立清華大學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且通過課程測驗成績達及格標準,始得申請舉行博士學位考試。
7.畢業論文及口試:
(1)本學程學生欲申請博士論文口試,應滿足下列規定:
A.符合上述2至6點畢業門檻。
B.具外語能力認定合格證明,限六年內之成績:托福(iBT80)、多益(750)、雅思(6.5)、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複試或其他經學程委員會認可之英文能力證明。
(2)畢業論文口試之申請,應於口試前三週提出。
(3)申請論文口試時應提出申請條件如下所列:
A.經主要指導教授與申請人簽名之論文口試申請表。
B.博士班成績單。
C.博士論文初稿含摘要
D.刊登於學術期刊或學術會議論文,或論文被學術期刊或學術會議接受之證明文件與論文稿。
E.論文相似度比對報告。
(4)論文口試由考試委員會主持,採公開方式進行。考試委員會之 成員由主要指導教授推薦組成。
(5)學位考試委員資格:除兩位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外,再聘另外三位(含)以上符合本校博士學位考試細則第六條資格者擔任,  外校委員比例不得小於三分之一。並符合以下條件:
A.助理教授及助理研究員職級以上者。
B.取得博士學位3年(含)以上之專家學者。
(6)學位考試不及格者,在修業年限未屆滿前,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四、學位授予:於修業年限內完成學程修業規定,授予主要指導教授所屬之學院博士學位。
五、學雜費及獎助學金
(一)學雜費:本地生及外國學生皆依本校博士班外國學生(理工領域)收費標準收取學雜費基數;另依每學期所修學分數收取學分費,每學分新台幣5,000元。
(二)獎助學金:校方將視經費狀況酌予核發獎助學金。
六、告知義務:開始上課日前若已有第二個學位(學籍)正在修習中,該生必須告知本學程取得學程委員會同意。若在修習過程中欲修習第二學位(學籍)前亦必須通過學程委員會同意。
七、其他:其他未訂事項,悉依國立清華大學教務章則,本辦法經本學程執行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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